随着社会跨入数字化时代,数字化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据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21.3万亿元,占全国GDP比重超过三分之一。 而如今,电子证据在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6月14日下午,由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主办的《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发布会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召开。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的编写由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并涉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院、科技公司等二十多家单位参与。 那么,发展不过十年多的区块链技术是如何应用于司法存证的呢? 针对《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相关问题,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秘书长魏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处处长曹红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何宝宏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 可用于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 法治周末:目前,电子证据在实际应用中面临哪些挑战? 曹红星:2012年之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电子证据不能作为独立证据参与诉讼。在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才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纳入立法,使得电子证据有了独立的证据地位。 不过,电子证据的实际应用还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电子数据无法直接展示。与实物不同的是,电子数据需经可视化手段才能被人类正常感知,未可视化的电子数据不能被人有效理解。基于对未知的不信任,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容易遭受质疑。 其次,电子数据可能被低成本篡改。传统实物证据被篡改还可以通过司法鉴真的手段解决。而电子数据,只需是简单的操作工具或技术人员的手工指令,就可以无痕迹造假。随着AI等技术的发展,“有图有音视频”也不一定“有真相”,根据对抗网络技术生成的造假电子数据,连精密工具都难以识别。 最后,电子数据的可传播性和易变性远远高于一般实物,因此,对于电子数据为主要证据的案件,当事人如何快速取证、合规取证、安全存证,显得非常现实而重要。 法治周末:《白皮书》中提到,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能够提高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效率,那么区块链存证系统是如何实现的呢? 何宝宏:随着数字社会的发展,电子证据存证存在的业务痛点逐渐呈现,发展中的问题也需要用发展中的技术去解决。这个发展中的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 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数据存证需求,传统的存证方式逐渐显露出成本高、效率低、采信困难等不足,而区块链技术特有的不可篡改、不可抵赖以及多方参与等特性正好与电子数据存证的需求契合。 事实上,区块链技术不是一种单一的技术,它是多种成熟技术的有机组合。区块链实现电子数据存证的不可篡改是在两个层面控制的:第一,在存证方层面,区块链技术通过共识机制调节进行多方存证,如果想篡改存储数据,通常需要半数以上节点同时篡改,难度较大,避免了单点作恶的可能;第二,在存储数据结构方面,区块链技术使用哈希嵌套的块链式结构进行数据存储,一条存储数据被修改,其所有的后序区块都需要修改,篡改计算量大,并且篡改难度随数据量增大而增大,这个特性解决了传统技术中,随着数据量增大,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的难题。 魏凯:区块链通过电子身份和签名验签技术保障电子数据存证的不可抵赖性。通过电子身份可以确认存证方的身份,通过签名可以确认存证方的意愿表达,两者结合实现电子数据不可篡改不可抵赖的特性。 区块链技术因为其难篡改可追溯的特性,可以用于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有显著意义,另外由于其电子身份、数字签名、可追溯的特点,一些场景下可以用于辅助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判断。 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需各方进一步优化 法治周末:区块链技术问世不过十年,若将其应用于电子证据的司法存证是否成熟? 曹红星:区块链技术多方参与、难以篡改、可追溯等优良的特性,适宜解决电子证据存证问题。 首先,存证只保证被存的电子证据可信(自存入起不被篡改),但不保证被存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如果被存证据本身的内容不真实,那区块链存证系统存的就是不真实的证据。 其次,区块链技术原理可信,并不等同于建立和运营区块链存证系统的主体适格与可信。因此区块链存证面临着运作主体的适格问题。 最后,区块链技术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尤其在司法存证领域应用还面临着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效率与成本问题。 落地还面临挑战 法治周末:既然区块链技术的特性正好与电子证据的痛点相契合,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的应用也面临诸多挑战,未来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将如何落地? 何宝宏:从落地角度看,区块链技术与其他新技术并无太大不同。同样是使用发展出的技术解决发展中的问题。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承认使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证据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应当确认。方式得到了认可,需要完善的是区块链存证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不过,在区块链司法存证落地中,还有以下需要一些现实的问题。 首先,区块链司法存证系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依旧非常多。例如:如何克服各种传输协议和编码方式下导致的数据哈希改变的问题;如何克服大数据量下,数据的共识效率问题;如何实现互相无管辖权节点间的治理等,要解决这个问题,可先从简单非恶性场景逐步使用技术,使技术发展有反应时间,作出更适应场景的优化。 其次,电子数据的取证手段、质证过程等流程规则要进一步明确。流程化、规范化才能降低对法官的技术要求,尽量去除个人背景对证据判断的影响,否则单一技术的引进可能使认定过程更复杂,对法官的技术要求更高。 除此之外,互联网法院在电子证据创新方面,应由形式创新迈向实质创新。探索电子证据的实质独立,需要在立法、司法、技术等方面协同推进,才能促进电子证据的广泛使用、统一认定及在庭审程序中的规范适用。 魏凯:一项技术的应用需要得到全流程参与单位的认可。区块链存证系统的使用,需要得到公检法司以及公证、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的认可。 鉴真与造假,技术发展与业务痛点,永远是矛与盾的关系,不能被彻底解决。在对真实性的永恒追求的驱动下,人们不断地将新技术应用到合适的场景中去。 |